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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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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校内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安全、及时、准确,有效地发挥其公共信息化平台作用,服务于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的电子显示屏包括:行政楼东侧和图书馆电子显示屏。

二、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2.对需要发布的信息严格审查,确保其健康、积极、实用。

三、 电子显示屏播放内容

1.上级领导来校检查指导工作、重要来宾来访和专家讲学的欢迎标语;

2.学校重要的通知、公告等;

3.节庆日标语、获奖类喜报等;

4.校内开展的主题教育活动的宣传内容;

5.校内各单位重要的教学科研活动及其它活动信息;

6.涉及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服务信息;

7.其它需要发布的学校各类信息。

四、电子显示屏管理要求

1.电子显示屏管理和播放工作由宣传部负责。宣传部指定专人负责其日常管理和播放工作。

2.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如需使用电子显示屏,需填写《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电子显示屏使用申请表》,详细填写播放内容、播放时间等,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于播放前一天送宣传部审查,经宣传部同意安排播放。

3.凡上级领导来校检查指导工作、重要来宾来访、学校重大活动的信息由办公室审查,专家讲学由主办单位审查,其它信息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查。

4.各部门要规范信息发布用语,严把文字关,现场检查信息播放效果,并对所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负责。

5.电子显示屏播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7∶00(行政楼东侧)

周一至周日8∶00-22∶00(图书馆电子显示屏)

各部门如有特殊情况须变更信息发布时间,须提前告知宣传部。

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电子显示屏使用申请表 宣传部

20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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