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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的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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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的管理,确保学术研讨和思想交流活动积极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和学院《中共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单位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校外单位借用我校场所举办上述活动,以及我院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作上述活动报告人等。学院不批准以个人名义申办面向师生的上述活动。

第二条 各单位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使之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校园文明、提高师生素质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禁止举办具有下列倾向之一的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

(一)违背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

(五)宣扬淫秽、迷信或暴力,危害社会公德的;

(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七)不利于学院稳定和发展大局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第四条 院内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实行“一会一报制”,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与申报、审批、备案制度。

(一)归口负责

1.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时政类、管理类由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学术类由科研处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教学类活动由教务处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涉及校友的活动由校友办公室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涉及招生、就业、创业类活动由招生办、基础教学部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2.面向本单位师生员工举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由本单位所在党总支负责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3.学团组织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由学工部或校团委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4.涉及国(境)外专家、学者的活动,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按外事相关规定审核,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5.凡承接、承办社会组织、团体安排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须先报经学院同意,再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6.由校外机构或个人租借校内场地(会议室、报告厅、文体场馆、教室、实验室等)举办的上述活动,必须从严控制。如确需借用的,必须经学院同意,按上述规定执行,并报安保处备案。

7.我院人员应邀到校外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报告人,必须经其所在单位党总支、党支部同意。所在单位党总支、党支部对报告人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报告人要对本人的报告内容等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8.在网络媒体上举办的上述活动,按以上要求办理。

(二)严格审批

1.各审批部门应对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主讲人和发言者的思想政治倾向、讲座和报告内容的健康性和政治观点的正确性负责,未经审批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举办。

2.主办单位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要提前3个工作日申请,并填写《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审批表》。200至500人的大型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要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超过500人的要同时报安保处备案,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3.申请被批准后,主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改讲座或报告的内容、时间、地点、听众范围和人数。对于违反规定的,审批部门应制止其活动;对于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主办单位和组织者的责任。对于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主讲人、主题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需重新申报审批。

(三)强化监督

各审批部门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并要求主办单位指定专人(管理员)对活动进行过程监督,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主办单位应及时加以制止并消除影响,并将有关情况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上报审批部门及党委宣传部。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凡未经批准或审批手续不全而举办的、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政治、社会等影响的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追究主办单位、报告人所在单位、场地提供方单位的领导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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