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欢迎访问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党委宣传部。

  • 设为首页
  • |
  • 加入收藏
  • |
  • 手机版
媒体称劳动法多项条款被漠视 补偿工资“躲猫猫”
发布时间:2013-05-03
点击:

媒体称劳动法多项条款被漠视 补偿工资“躲猫猫”

摘自:《新华网》

又到“五一”国际劳动节,人们再次聚焦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今年是我国劳动法颁布实施第18年。将法律规定与现实对照,一些早有明确规定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却常常被削弱、变形甚至“忽略”。

“加班”变“值班” 补偿工资“躲猫猫”

【劳动法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执行现实】“五一”前一周,在上海从事行政工作的何慧就接到通知,单位安排节日值班。并且,按多年惯例,没有加班费或补休。去找领导说理,领导却振振有词:“值班是员工的义务,和加班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

除了节假日“想休不能休”,还有不少人“周六保证不休息、周日休息不保证”,“双休”变“单休”甚至“无休”,却也得不到相应补偿。上海金融从业者齐磊说,他们这一行竞争激烈,周末休息基本上是奢望,下班最早也要晚上10点以后。“忙季”,每周要工作80小时以上,不少同事就自带寝具住在单位了。

【专家点评】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把“加班”变“值班”,是偷梁换柱,表面遵守,实际拒不执行。有些岗位节日值班无可厚非,单位支付值班津贴即可,比如保安。但明明是加班,也称为值班,就不合适了。值班和加班的区别在于“是否工作”,值班期间如果工作,就应该按劳动法规定加倍付酬。可实际上,因为加班费的争议而打上法庭的官司非常少。大部分劳动者都有一种弱势心理,不想为了这点“小钱”而得罪上级甚至丢了饭碗。这也成了一些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有恃无恐的底气来由。

少缴、漏缴社保金 职工救命钱缩水

【劳动法规定】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执行现实】“公司倒闭了,我们才知道在3至6个月的试用期内,公司没有缴纳社保金,本属于我们的‘救命钱’不见了。”近日,海南优美内衣有限公司的职工发现,这家公司从1992年至1996年期间,漏缴了近1000名职工的社保金。对此,优美内衣公司回应,漏缴是因为试用期员工用工季节性差异大、流动性强。

一些单位、企业,迟缴、漏缴社保金的情况屡见不鲜,并造成“从员工工资中少扣社保金,月收入提高”的假象。事实上,员工养老、看病等救命钱少了保障,给将来生活埋下了隐患。

【专家点评】海南省劳动监察总队队长余干珠:企业不按规定缴纳社保基金的现象比较常见,与日趋完善的社保制度相比,企业社保管理现状不容乐观。有的企业为了节省人力成本,按照缴费最低标准线缴纳,甚至不缴,这样一来,虽然职工每月被扣的社保金少了,但是按照社保“多缴多得”的原则,职工退休之后的养老待遇也就相应差了一大截,当然是职工吃大亏。

关闭